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貿市場管理,規范全市農貿市場規劃、建設、管理及經營行為,優化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水市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經營規范、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市場經營主體(開辦者)依法登記設立,提供固定場地相應設施和服務,有經營者進場獨立從事以食用農產品為主的商品銷售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全市農貿市場管理實行“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部門配合”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農貿市場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制定支持農貿市場發展的政策措施,促進農貿市場的發展。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區域內的農貿市場進行管理,參與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督促、協調或實施農貿市場建設,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經營者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各項責任,對本轄區的農貿市場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相關部門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科技經信局(商務局)牽頭落實全市農貿市場整治工作,負責制定農貿市場管理行業規范、市場建設規范和升級改造基本標準,指導農貿市場建設和升級改造工作,協調農貿市場建設管理中的相關事項。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會同科技經信局(商務局)部門組織實施。
(三)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農貿市場綜合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市場經營主體和場內經營者進行登記注冊,對其食品安全,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農貿市場交易活動中違法行為,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城市規劃區“馬路市場”的管理工作,規范市場經營時間、經營路段、經營行為。負責依法清理全市農貿市場周邊占道經營、亂堆亂放等違章行為,加強臨時便民市場管理,規范馬路市場秩序,負責農貿市場內衛生保潔工作,指導農貿市場垃圾分類工作。
(五)農業農村局負責農貿市場動物防疫條件、防疫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牽頭落實城市規劃區禁止活禽交易和屠宰工作。
(六)公安局對農貿市場及其周邊治安秩序、農貿市場周邊道路停車秩序進行管理,依法打擊有關違法行為。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配合東大農貿市場、督察巷農貿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場工作人員負責市場劃行歸市,協調與市場內業主的合同糾紛。
(八)衛生健康局負責農貿市場健康教育指導,監督指導病媒防制工作,為相關市場經營者提供健康檢查服務。
(九)公共檢測中心負責農貿市場農殘定量抽檢工作。
(十)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農貿市場防災減災工作,監督檢查農貿市場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十一)屬地鎮辦負責牽頭轄區內農貿市場及周邊環境衛生開展綜合整治。相應成立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落實具體工作,嚴厲打擊取締農貿市場及周邊的亂擺亂放、占道經營行為,生熟分離、家禽類和水產類宰殺分離、排污排水、農殘檢測等工作。負責簽訂農貿市場及周邊鋪面等門前“三包”責任書,組織執法中心、環衛、市場監管、衛生等部門巡查檢查,督促執法中心查處違反門前“三包”責任的經營業主。負責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和升級改造建設,負責對農貿市場環境秩序整治工作的檢查、督促整改和相關整治工作信息的收集和匯總。負責農貿市場消防安全的檢查工作。
(十二)市場開發服務中心具體負責督導和協調城區市場開辦者抓好市場管理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馬路市場”及鎮辦農貿市場管理工作。
(十三)其他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農貿市場管理工作。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與城區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農貿市場作為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進行規劃,保證城市建設和舊區改造時農貿市場的用地需求。
第七條??新建農貿市場應當選擇單體建筑或者非單體建筑中相對獨立的場地,不得設在地下層。新、改、擴建農貿市場建設工程應當與農貿市場停車場、衛生、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室、公平復稱平臺、給排水、消防等基礎配套設施同步規劃和建設。
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農貿市場外占道擺設農副產品臨時攤點。
第八條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配套建設農貿市場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設立及終止
第九條??設立農貿市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建設網點布局規劃。
(二)符合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的固定場地、設施設備。
(三)配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技術人員。
(四)具備經營管理需要的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等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農貿市場應當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在其營業場所明示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一條政府及國有企業持有的農貿市場,應將保障供應、穩定價格等公益性功能作為確定農貿市場經營單位的必要條件。
第十二條農貿市場如需歇業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告知科技經信局(商務局)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場內經營者,并進行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農貿市場公共安全、環境衛生、食品安全、計量管理、市場秩序、突發事件報告和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加強農貿市場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管理協議,對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環境衛生、計量管理、場內秩序、經營內容等經營管理事項作出約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農民自產自銷區,經營面積原則上不低于市場經營面積的10%。
第十六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一)建立并落實場內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報告、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投訴舉報處置、信息公示、抽樣檢驗等日常管理制度。
(二)建立場內經營者檔案,記錄場內經營者基本信息以及銷售食用農產品的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相關信息。
(三)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四)查驗入場肉類、肉類制品的檢疫檢驗情況和入場活禽的檢疫情況,食品儲存設備查驗入場食用農產品的可追溯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七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一)落實農貿市場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練,保障應急疏散通道暢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三)配備專、兼職保安人員,維護市場治安秩序。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市場經營秩序管理責任:
(一)科學設置經營區域,根據食用農產品的種類、貯存條件、生熟情況等,實行分區經營。
(二)督促場內經營者使用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設置方便消費者使用的公平秤。
(三)督促場內經營者按照規定亮照、亮證經營,實行明碼標價。
(四)發現哄抬價格、欺行霸市等違反經營秩序行為的,應當立即報告相關部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經營秩序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
(一)設置符合標準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和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做好垃圾分類,制止違規傾倒垃圾雜物等行為。
(二)做好市場雨、污水分流,完善污、廢水收集設施,嚴格執行污水收集、排放相關規定,制止違規傾倒廢水廢油等行為。
(三)建立市場保潔制度,配備足夠數量的保潔人員,及時清掃場地,保持場內整潔,消除衛生隱患。
(四)督促場內經營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塑料袋、塑料容器或者泡沫容器等制品。
(五)規范設置鋪面、攤位,制止各類違規擺攤、搭建、張貼行為。
(六)落實“門前三包”責任要求。
(七)加強農貿市場從業人員健康監測,定期對從業人員健康狀況進行登記和風險排查。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辦理相關證照,亮照、亮證經營,農民出售自產自銷農副產品的攤位除外。
(二)按照與市場開辦者簽訂的管理協議,在指定地點依法經營,服從市場開辦者管理,遵守農貿市場各項管理制度。
(三)實行明碼標價。
(四)使用合格計量器具。
(五)不得違規擺攤、搭建、張貼或者傾倒垃圾雜物、廢水廢油等。
(六)不得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袋。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場內經營者經營食用農產品、食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食品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貯存場所和設施設備,保持場所和設施設備清潔。
(二)建立食用農產品、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不得采購、銷售無法提供可追溯憑證的食用農產品、食品。
(三)銷售生豬產品等肉類和肉類制品,應當在攤位明顯位置懸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合格證明。
(四)銷售熟食、醬菜等直接入口食品應當配置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消毒器具,食品儲存設備、銷售點應配備防鼠設備,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健康合格證并按照規定穿著清潔工作服。
(五)不得銷售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動物。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市城區農貿市場禽類經營實行集中宰殺、白條上市,禁止活禽經營、宰殺。
其他允許活禽入場經營的農貿市場應當設立相對獨立的活禽經營區域,實行封閉式宰殺加工,建立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制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相關部門對農貿市場進行專項檢查,加強對農貿市場以及周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部門應加強協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常態化監督管理機制,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消費者以及其他公民、法人、組織的投訴、舉報,并按照規定時限告知處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農貿市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限制人員流動、關閉市場等措施,由農貿市場屬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布休市通告。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依法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