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隨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租售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征集時間:2022-08-09 00:00?至?2022-09-08 00:00
信息來源:隨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征集內容: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重視解決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的要求,市住建局研究起草了《隨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租售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根據《湖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發布,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和建議,并請于2022年9月8日前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反饋。
聯系單位:隨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聯系人:周晶
聯系電話:0722—3322583
電子郵箱:237616674@qq.com
傳 ?真:0722—3318667
聯系地址:隨州市沿河大道116號,郵編:441300
附:《隨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租售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隨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8月9日
隨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租售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下稱“兩房”)租售管理工作,根據《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快解決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鄂建〔2022〕1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范圍內(曾都區、隨州高新區)“兩房”租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政府給予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籌集建設運營,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共有產權住房,是指由籌集建設單位,按照有關方式、標準籌集建設,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限制使用范圍和處分權利,面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出售,具有一定保障性質,實行承購人與出售人按份共有不動產權利的住房。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出租單位,指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單位簽訂協議取得完整的出租經營權和收益權的單位。
?產權單位通過購買服務委托專業運營企業實施租賃運營的,仍以產權單位作為出租單位。
第六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兩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測評價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審計、金融、政務和數據管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曾都區、隨州高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按照管理體制和職責劃分,負責本區“兩房”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測評價工作。
第二章 ?租售管理
第七條??申請“兩房”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在工作地無房;
2、在城區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40平方米;
3、三世同堂或兩孩(含兩孩)以上的家庭。
第八條??“兩房”申請應提交或審核以下申請材料:?
1、《申請表》;??
2、本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3、家庭住房情況證明;
4、其他材料。
第九條??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出租單位應按照準入條件,對申請入住人員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原則上對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實行“先到先租,按序配租”。具體配租規則由出租單位自行制定。
保障性租賃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單位整體配租,由用人單位安排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入住。面向本單位、本系統職工定向供應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及由用人單位整體租賃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材料可以適當簡化。
配租期間,項目全部或部分戶型房源滿租的,應實行輪候配租,按戶型建立輪候名冊。
出租單位應將具體配租規則及配租結果,報市、區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保障性租賃住房出租單位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短于1年。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租賃合同到期后,應予續租。
第十一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初次定價和調價應報市、區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實際執行的租賃價格不得高于備案價格。調增幅度應不高于市住建部門監測的同地段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應不高于5%。
面向本園區、本單位、本系統職工定向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可在前款規定基礎上適當降低。
第十二條?共有產權住房面向租賃對象出售。由出售人制定銷售方案,發布銷售公告,明確銷售價格、申請審核程序等。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應與出售人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合同》和《共有產權住房使用管理協議》。
第十三條??共有產權住房的銷售價格可以按整單元增減代數和為零的原則確定具體房屋樓層差價。
第十四條??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應按規定辦理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不動產權證上記載不動產權利人,附記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份額、出售人份額、限制交易年限等內容。劃撥和出讓土地建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不動產登記土地性質分別為劃撥和出讓。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增購不動產份額的,應當憑本人身份證、《不動產權證書》、契稅完稅證明等資料,向出售人提出書面申請。對資料齊全、符合增購條件的,出售人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份額增購合同》,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相關的不動產登記等稅費依法依規由相應主體承擔。
第十六條??承購人在未取得共有產權住房的全部不動產份額之前,不得將住房直接上市交易。共有產權住房持有5年后,承購人已經取得全部不動產份額的,可以自行上市交易。
第十七條??共有產權住房按份共有不動產權利期間,承購人抵押共有產權住房的,應當取得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抵押部分僅限于個人持有的不動產份額部分。因繼承、遺贈、離婚以及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法定原因,需轉移個人持有的不動產份額的,繼承人(受贈人、受讓人)繼續與共有人按份共有不動產權利,轉讓限制時間從新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計算。發生上述抵押或轉移行為的,相關當事人應當與出售人共同申請辦理相關的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共有產權住房出售人在交付共有產權住房時,應當向承購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按規定承擔相關的房屋質量保修責任。共有產權住房在不動產登記過程中發生的稅費依法依規由相應主體承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和日常維修、水、電、燃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以及安全使用責任,由承購人全部承擔。雙方權利義務應當在購房合同中加以明確。
承購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影響房屋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因承購人責任致使房屋損壞或造成他人損害的,承購人應當承擔修復和侵權責任。
因他人責任致使房屋損壞的,承購人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 ??年。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解釋。